關於傷害
既然要講「傷害」,那麼就為傷害下一個定義。
所謂傷害,指甲某事物作用在乙某事物上,而造成乙某事物有輕微至嚴重的破壞,稱之為傷害。而這裡的某事物,有可能是,行為動作、語言態度、心念。
傷害在意識形態的最高形式是,惡意的奪取、剝削、否定某事物的存在,例如,預謀殺人,虐待動物。而只要是惡意的,這個傷害會反作用的在加害者上,並且加倍加倍的擴大。惡意的傷害是雙刃劍,或許形式不同,但加害者與被害者都會受害。例如,互相討厭的兩人,會從一開始的看不順眼、言語諷刺一路發展叫囂對罵,甚至是幹起架來,於是影響了兩人身處的環境。如果範圍再大一點,比如說,死刑。國家法律判一個犯了重罪的人死刑,這懲罰的意義不是讓他悔改,而是「因為你犯了罪,所以你沒有存在的價值」,但是這個社會有沒有反省是怎樣的一個環境讓他去傷害別人?莫不是這個社會長久傷害這個犯下重罪的人?於是死刑之於社會的意義,與其說是懲罰,還不如說是宣告了社會的無能。而這樣無能的社會,也就有繼續層出不窮的「傷害」。無論是大至國家社會還是人與人之間的來往,如此的惡性循環,這還不是無間地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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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這個惡性循環,就是不讓傷害繼續作用。如何不起作用?那就是反省自己為何受到傷害,而且不再起傷害別人的心。有時候之所以被傷害,恰恰就是自己的弱點,反省自己的弱點,改進不好的地方,這樣也是進步吧。當我們心靈在進步時,別人的惡意傷害漸漸的就好像蚊子叮你一樣,他能咬你多大口呢,而有誰會把被蚊子叮放在心裡難受呢?相反在人與人相處中,有時候你明知道對方是無心,卻仍受到傷害,那到底是誰在傷害自己?不就是自己嗎?另一方面,假如自己毫無惡意,卻一直擔心對方是不是被自己不小心的傷害到,也是一種自我傷害,因為拿著無謂的煩惱來困擾自己,這叫自找罪受,把別人對自己生命該負的責任拿來放在心上,這大概不是有智慧的人該做的事。
- Sep 28 Tue 2004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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