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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來看篇小文,又短又好不費時又不費腦。

 

文章轉自 意識型態咖啡館

總統應該為警察執法過當道歉

Joseph Wang

最近在新聞及網路上會聽到一般民眾或示威抗議者覺得警察這次針對陳雲林來台所做的維安措施與處理群眾集會,有執法過當、侵害人權的問題。

也許有人可能會問, 警察執法過當,「有那麼嚴重嗎?」

為什麼警察執法過當是一個問題呢?難道面對過於激情的示威抗議,甚至變調為暴力衝突的情況,警察就不能採取更強硬的措施來應對嗎?

這樣的講法聽起來好像有道理,但是卻似是而非。

因為,所有示威 群眾的暴力行為,至少在事後都會有公權力去調查、追訴,使得那些使用暴力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可是,當公權力自己執法過當,事後並沒有相對應的監督機制可以矯正這個錯誤。

因此,公權力的行使過當,不能跟示威者的脫序行為混為一談。


示威者的暴力行為終究會面對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警察執法過當,而且不知道是誰下令的,也沒有一個人對這個決定負責,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

因為如果我們允許公權力可以執法過當,卻沒有人為此負責,那麼有一天公權力開始侵害人權,豈不是也會沒有人負責?

為了避免公權力缺乏制衡的問題,在沒有其他監督機制之下, 執政者必須為所有的執法過當來負責,才不會有進一步侵害人權的情形。

所以,就這次的事件來說,政府迄今沒有人為警察執法過當出來道歉,也沒有人為此負責,這是絕對不能接受的事情。

因此,就此一事件,總統(和行政院長)身為行政首長,應該要為警察的執法過當來道歉,並且保證以後不會再發生類似的事情。


也許有人會問:總統(或行政院長)並沒有下令警察打人啊,難道他們也要為警察的個別行為來負責嗎?

首長沒有下令,表面上看起來好像不應該會為下屬的個別行為負責,但是這在執法過當上並不適用,因為「沒有明確命令」比「有明確下令」更糟!

「沒有明確下令」的時候,可能沒有人為最終的執法過當負責──上面的長官可以兩手一攤,反正沒有下令,

但是下面卻認為自己是奉「上級指示」,但是由於上級指示不明確,因此只好拼命揣摩,寧可執法過當也不要出意外,深怕出事自己被處罰。

這種狀況比有人明確下令打人要更糟,因為如果行政首長有明確下令警察應該如何 反應,那下命令的人就必須為所下的命令負責。

但是在沒有明確命令的時候,有可能情況失控,卻沒有人必須負責。

所以,真的要矯正這個問題,不但總統和行政院長應該要道歉,而且執法單位的主管也必須比照出事時的責任,為執法過當負起政治責任、下台負責。

不然的話,執法單位主管必須為維安任務出意外下台,執法過當卻沒有責任,那他們自然會選擇「寧可錯殺一百,也不能錯放一人」了。


最後,也許你會問:這次執法過當的對象可能大多是特定陣營的支持者,

如果我不管政治,或者是跟他們不同陣營,那跟我有什麼關係?

關於這一點,我想德國牧師Martin Niemöller二次大戰後的懺悔文,應該就已經給了最好的答案:


THEY FIRST CAME for the Communists,

起初他們(德國納粹黨)帶走共產黨員,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Communist.

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員;

THEN THEY CAME for the Jews,

接著他們帶走猶太人,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Jew.

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THEN THEY CAME for the trade unionists,

後來他們帶走工會成員,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n’t a trade unionist.

我還是不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THEN THEY CAME for the Catholics,

此後他們帶走天主教徒,

And I didn’t speak up because I was a Protestant.

我仍然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天主教徒;

THEN THEY CAME for me,

最後,他們來帶走我,

And by that time no one was left to speak up.

我想反抗,但已經沒有人能為我說話了。

 

 

 

 

 

 

話說我一篇report都沒還交,這會兒不務正業po這個文章,還不是報告我在印度的生活。

雖然前些日子在一個小城過印度一個很大節慶Diwali,應該很多東西可以報告,

不過當我連上網路看到的新聞是最近陳雲林來台灣引發的一連串事件時,

我還真的是他@#%$%&%^&*&)*(_(_&$%^@#$%@,啃!

一整個覺得才離開台灣兩個月,好像就變天了,

虧我還在這邊說最引以為傲的是台灣在短短五十年內和平地從獨裁國家到民主國家。

他媽的看來才兩個月又要回到黨國時期啦。

 

 

這篇文章講的就是一個很簡單的邏輯,

我們可以把那些鬧事的人,那些暴民抓起來送進法院,可是如果暴力的是公權力呢?

更恐怖的是,沒人出來為公權力執法過當負責?!

亂吵亂鬧丟汽油彈當然抓起來,問題是警察不準人民拿國旗,在路邊照個相也有問題,

這件事不叫執法過當,這個叫公權力公然違憲,違「人民有自由表達的權利」的憲法!

警察是國家工具,該監督的人不負責任,

就像是你拿把剪刀剪東西不小心刺到人,你能說你不是有意傷人的所以沒有責任嗎?

拜託,各位親朋好友,偶然逛到這個部落格的網友,

想想這件事,不要覺得這個跟柴米油鹽醬醋茶沒關係,

我來這邊發現我居然可以以「自由」為傲真是大吃一驚,

我們這一代草莓習以為常就像呼吸一樣的的「自由」,

對很多地區來說還是很遠不知何時能企及的夢;

「自由」,現在在這個地球上還只有小部分人能享有,其實是很珍貴的東西,

請小心保護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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